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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强拆案件: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并判令政府赔偿原告损失

发布时间:2018-09-14   阅读:1779次
 山东房屋强拆案件: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并判令政府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綦XX

被告: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办事处

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周雪林、林海(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綦先生于2006年在凤凰城街道大庄村村北建设了房屋。因利津县城利八路西延工程建设,綦先生的房屋需要搬迁。2013年凤凰城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拆了房屋。綦先生对街道办的拆除行为不服,遂向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希望能够确认强拆他的房屋违法,并赔偿其因强拆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周雪林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这是以拆除违章建筑的方式代替拆迁和补偿,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周雪林、林海(实习)二位律师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确认被告凤凰城街道办强拆原告房屋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损毁的建筑物及屋内物品。

律师观点

周雪林、林海(实习)等律师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案件资料,总结了如下主要观点

第一、被告所称原告房屋为违建,其违建的认定处理程序亦不合法。

认定处理违建的法律流程:

1、调查取证

2、认定违建

3、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4、履行催告程序

5、下达执行文书

第二、强拆房屋的主体不合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具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及罚款职权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职权的行为主体。《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未经登记建筑没有给予依法认定,且没有合理补偿。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本案中,原告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存在争议,因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存在部分未经登记的但符合城乡规划的建筑物,征收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且没有组织进行认定,原告认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补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

在当事人及二位律师的不懈努力与依法维权的努力下,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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